(2013)东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139-2号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维民,邓礼福,陈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仙维民,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礼福,男,1959年7月1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陈梅芳,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仙维民与被执行人邓礼福、陈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梅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新区支行存款25000元,因需在该账户中扣划相关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陈梅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新区支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陈梅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新区支行存款2500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