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尉正宁与青岛三丰果品贮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正宁,青岛三丰果品贮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尉正宁,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被执行人青岛三丰果品贮运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3)西民再初字第17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511.90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评估拍卖,共计收取案款15308500元。因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后采取参与分配的执行措施。现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333.9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再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