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858号原告:沈某,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原告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 贺 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