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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志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友,姚亚平,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友,男,1976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姚亚平,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欣,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陈志友与姚亚平、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泰姜开民初字第0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约定,姚亚平分别于2012年9月30日前和同年12月30日前返还陈志友借款10000元和30000元;周欣对姚亚平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姚亚平届期仅偿还10000元,余款30000元未自觉履行,2013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陈志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亚平、周欣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同年8月5日,三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姚亚平尚欠申请执行人30000元,由其自2013年9月起,分别于每月20日前偿还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周欣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如被执行人姚亚平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姚亚平负担(已缴纳)。同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三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泰姜开民初字第03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姚亚平、周欣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志友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网喜执行员  穆 艳执行员  尤方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林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