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邵凤利与张俊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凤利,张俊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邵凤利,女,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张俊歧,男,汉族,1945年10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凤利与被执行人张俊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