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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78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慧红,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威,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0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