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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区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海亮与李文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亮;李文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李海亮,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被告李文忠,宣化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亮诉被告李文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海亮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海亮负担。审 判 长  苗照亮审 判 员  逯 遥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英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