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海亮与李文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亮;李文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李海亮,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被告李文忠,宣化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亮诉被告李文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海亮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海亮负担。审 判 长 苗照亮审 判 员 逯 遥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英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