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梓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覃炳亮与深圳容氏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深龙法梓执字第2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覃炳亮与被执行人深圳容氏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6283.41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3)深龙法梓执字第23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容氏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司在银行存款港币33640元,执行费人民币294元已在执行款中扣缴。本院认为,(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94元已在执行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