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刘改英与张彦杰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刘xx,女,生于1984年3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军怀,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生于1984年5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教师。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怀、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4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并订婚,同年5月15日在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7年5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员贞。原、被告婚初一年间夫妻关系尚可,自有小孩后双方矛盾不断,且越来越恶化,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打麻将、喝酒,且是夜不归宿,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而被告不但不改正,反而对原告多次进行殴打。被告心胸狭窄,对原告无端怀疑,不允许原告与别人接触说话,不准原告给别人打电话,查询原告的通话单和检查原告的手提包,原告没有个人活动的空间。原告在家庭没有平等的地位,精神经常处于压抑和恐惧的状态。被告近年来与一女的关系暧昧,相互频频的接触,频繁的通电话发短信,其语言行为超出正常人之间的关系。被告作为丈夫,不尽其义务,经济上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感情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从原被告感情和为孩子考虑,不具有离婚的条件。被告以前打过麻将,近一两年内没有打。原告现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同年5月15日在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一年间夫妻关系尚好,并于2007年5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后因被告打麻将、喝酒和查询原告的通话单和检查原告的手提包,为此原、被告多次产生纠纷。但纠纷过后,双方仍能共同生活。因被告与异性网上聊天,今年正月初二,在她人给被告打电话时,引起原、被告发生打架。今年5月,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打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间应相互信任,相互沟通,团结和睦,履行其义务。原、被告婚初一年间夫妻关系尚好,建立了夫妻感情。后因被告打麻将、喝酒,不能很好履行其义务和对原告缺乏信任及不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原、被告产生纠纷,被告有一定过错。被告应吸取教训,改正其缺点。从本案双方夫妻关系来看,虽被告有一定过错,但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仍能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在诉讼期间又愿改正错误,从有利于家庭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 婷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