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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唐红英与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英,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唐红英,女,医师。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罗新远,任该院院长。本院执行的(2009)凤翔民初字第65号原告唐红英诉被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红英要求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支付2012年度退休金等费用10524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利息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延后解决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09)凤翔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