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镇桦与张刚强、胡雪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刚强,胡雪珍,王镇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刚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雪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镇桦。上诉人张刚强、胡雪珍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均是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内经营的个体户,且俩上诉人离开原居住地已数十年,一直在郑州经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俩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故乐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