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许登平、黄小霞、曹安刚、曹安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许登平,黄小霞,曹安刚,曹安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原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责人:刘哲东。被告:许登平,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木履岭59号。被告:黄小霞,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考棚村路44号。被告:曹安刚,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南门湖村一组54号。被告:曹安尧,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南门湖村一组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诉被告许登平、黄小霞、曹安刚、曹安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惟智审 判 员 温 媛人民陪审员 朱英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海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