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顺龙与钱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龙,钱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872号原告李顺龙。被告钱英。委托代理人沈永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龙诉被告钱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顺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龙撤回对被告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顺龙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