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张正喜与姜青枝、朱清国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喜,姜青枝,朱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79号申请人张正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青枝,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清国,男,汉族,系姜青枝之子,农民张正喜与姜青枝、朱清国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姜青枝、朱清国返还张正喜现金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将上述执行款全额执行到位,已由申请人张正喜领取。案件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朱清国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