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爱珍与朱书平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珍,朱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338-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朱书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无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书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书平给付41.2万元并承担利息、诉讼费748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200元。现本院通过调查,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书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爱珍亦无法联系,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书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朱书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无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