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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荣丽丽与唐凤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丽丽,唐凤昌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973号原告荣丽丽。被告唐凤昌。原告唐丽丽诉被告唐凤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丽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