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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在花与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花,吴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54号原告:王在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吴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王在花诉被告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在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在花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