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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邵燕蕊与王海存、薛利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燕蕊,王海存,薛利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776号原告:邵燕蕊。委托代理人:林锋。被告:王海存。被告:薛利倍。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燕蕊诉被告王海存、薛利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燕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邵燕蕊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