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执字第9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于金强、李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于金强,李斌,樊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9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金强。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樊泽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金强、李斌、樊泽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诸朱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高玉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