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戴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叶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4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2013年1月31日前归还,但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叶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违约金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叶某某承担。被告叶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被告叶某某向原告戴某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兹因叶某某近来资金短缺,而向戴某某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上述借款约定于2013年1月3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承担2000.00元的违约金,向借款人追讨借款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等都有叶某某承担。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借款人:叶某某(签名并按手印),联系电话:1396594****,身份证号码:342921198208260811,借款日期:2012.12.14,注: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要未果,故于2013年7月31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叶某某于2012年12月14日向原告戴某某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13年1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已明显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000元的诉求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叶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某某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20元,被告叶某某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