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4年7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鲁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