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普蓝高姆(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蓝高姆(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柳全青,夏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普蓝高姆(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金银美,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全青,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夏美娟,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蓝高姆(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全青、被执行人夏美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柳全青、被执行人夏美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普蓝高姆(青岛)工艺品有限公司款28713.2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夕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