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60号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婷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根,系公司员工。被告: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16.5元,由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闻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芳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