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徐赛情与张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赛情,张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字第643号原告:徐赛情。被告:张浙龙。原告徐赛情诉被告张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