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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徐赛情与张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赛情,张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字第643号原告:徐赛情。被告:张浙龙。原告徐赛情诉被告张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