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8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诚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建国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杨建国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8912号原告北京诚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SOHO尚都北塔A座2205室。法定代表人王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卓,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国,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诚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国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建国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故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原告处签署了竞投登记单,双方之间形成拍卖合同法律关系。2013年1月18日,原告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内举办诚灏拍卖2013年迎春艺术品拍卖会,拍卖会上被告竞拍成功第358号拍卖品,亦签暑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当日领走了第358号拍卖品,故诉争合同的履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属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建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