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寿国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平,寿国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599号原告:赵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慎伟达。被告:寿国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秀莉、王斌。原告赵国平与被告寿国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光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平的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被告寿国表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国平诉称:2011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于2011年7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能按期还款,应按月利率10%加付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寿国表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116,640元,支付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代理费8,000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2,000元,支付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代理费8,000元。被告寿国表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该份借款协议是被告出具给蔡荣的,当时应蔡荣的要求,出借人处是空白的,并由被告指定了银行帐户。当日原告确实有200,000元款项汇入被告银行帐户,被告之后也陆续向蔡荣归还了部分借款。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要求过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赵国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原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原件一份,以证明借款的事实;2、诉前登记表一份,以证明原告在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诉状,并由立案庭移交诉前调解,同年8月9日由本院正式立案受理,因2013年7月20日是星期六,属法定节假日,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3、代理费发票原件一份,以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经支付代理费8,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寿国表对借款协议中其签名、收到原告汇付的200,000元款项、诉前登记表及代理费发票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是同蔡荣发生的借款关系,借款协议签字时出借人处是空白的,原告汇款也是受蔡荣指示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赵国平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寿国表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寿国表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代理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寿国表认为原告并非本案实际出借人,且已经向实际出借人蔡荣归还过部分本息,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适用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届满之日应为2013年7月20日,但2013年7月20日,21日为法定节假日,为此,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3年7月22日,而原告提交的诉状日期也属该天,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鉴此,被告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寿国表应归还原告赵国平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12,000元,支付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代理费8,000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依法减半收取3,025元,由被告寿国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