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信托投资公司玉林办事处撤销清算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彩釉砖厂、兴业县沙塘财政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信托投资公司玉林办事处撤销清算组。被执行人玉林市彩釉砖厂。被执行人兴业县沙塘财政所。法定代表人梁兆增,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信托投资公司玉林办事处撤销清算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彩釉砖厂、兴业县沙塘财政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兴业县沙塘财政所对被执行人玉林市彩釉砖厂未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本金944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只要回本金94400元,且自愿放弃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兴经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