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长武支行与李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长武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甲,男,系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李某,男。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中国某某银行长武支行与李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长武支行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中国某某银行长武支行撤回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某某银行长武支行撤回对李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中国某某银行长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米学民审 判 员 王江瑞人民陪审员 范长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