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江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江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辩护人张斌,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行贿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国升、黎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张斌均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王XX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初,被告人王XX为使自己的房屋能多获得拆迁赔偿款,找到当时负责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第二拆迁安置工作组组长刘XX帮忙,要求其为自己变更户主、虚增树木、增加涵洞长度,从而骗得拆迁赔偿款20余万元。事后,被告人王XX给予刘XX人民币5万元的“感谢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XX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王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案件的来源情况说明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王XX接受调查。2013年3月23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王XX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被告人王XX供述及辩解。2009年初,我为使自己的房屋能多获得拆迁赔偿款,就找到当时负责房屋拆迁赔付工作的紫坪铺镇工作人员刘XX帮忙,要求其将自己的住房以王书X的名义进行赔付,从而骗得拆迁赔偿款20余万元。为此,我在2009年4月,给了刘XX5万元的“感谢费”。除互换房屋面积获得补偿外,刘XX帮我把封户普查登记表对调之后,我觉得还是有点低,又向刘XX提出虚增几窝树子,我也再多得补偿款,刘XX就同意了。拆迁协议签订之前,一天下午,我给刘XX打电话,我说把答应感谢他的钱拿给他,刘XX说他在华侨商业城附近,我就开车过去,看到刘XX也开了车在那等着,我下车把5万元钱拿给刘XX,然后就走了。4、证人刘XX证言。2009年4月份,我负责紫坪铺镇岷江村3组的拆迁工作,当时岷江村村委委员王XX是被拆迁户,在计算赔付金额的时候,王XX认为自己的拆迁赔偿有点低,就向我提出让我帮忙给他多赔一点,让我将王XX和王书X他们两兄弟的房屋面积互换,共计多赔付了20多万,他就送给我5万元现金感谢我。除此之外,王XX还是觉得赔偿款少,让我再给他增加一些实物量。我就应王XX的要求,帮他虚增了银杏树6棵,多赔付了6万元,涵洞1个,多赔付了15438元。2009年4月的一天下午,我下班开车回家,突然王XX给我打电话说拆迁手续办完了,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华侨商业城菜市场,他说他的拆迁款拿到了,想当面感谢我。他当时开着白色的丰田车过来找到我,直接将一个黑色塑料口袋放在我的车上就走了,里面有5万元。5、证人王书X证言。我的房子有100多平方米,在2009年政府拆迁中被拆迁了,我的户口不在本地,我没有从政府或任何个人手里得到过任何补偿款,你们给我出示的两份拆迁协议都不是我签的字。6、证人文X证言。我没有参加封户普查,普查表上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因为拆迁程序要求,可能是当时别人帮我签的。我认识王XX,他的房子好像有五、六百平方米;我认识王书X,但是没接触过,也不知道他家的房子有多大。7、证人红X证言。你们出示的王XX、王书X的拆迁赔偿计算表上面的签字都不是我签的,我认识王XX,他家的房子大概有几百个平方,我也不清楚为什么拆迁赔偿计算表中只有100多平方,我不认识王书X。8、证人王X证言。拆迁过程中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拆迁组上报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偿金额计算表核实补偿金额,不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你们出示我王XX和王书X的封户普查登记表上的签字都不是我签的,我也不知道是谁签的。我原来不认识王书X,在拆迁过程中认识的,但是他的房子有多大我不清楚;我认识王XX,他的房子有几百个平方,我不知道为什么他的房子在拆迁赔偿表中只有100多平方。王书X的房子按照赔付标准,属于有房无户,赔付的标准高些。9、证人梁XX证言。当时我和王X、周XX一组,负责岷江村2、3、5组老百姓的拆迁事务调查登记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测量老百姓的房屋有多大、树子有多少等基础性的调查工作。调查核实后,我们还要在调查表上签字。你们给我出示的两张表的签名都不是我本人签的。我印象中王书X的房子是平房,没有楼房,为什么表上有楼房,而且有400多平方,我就不清楚了。我也不清楚为什么王XX的的房子只有100多平,而且还是小青瓦平房,我记得他的房子是两层楼的楼房。10、王XX、王书X封户普查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都办发(2004)191号文件。证实刘强帮王XX将王XX与王书X的房屋互换,并虚增6株银杏树、1个涵洞长度骗取国家额外支付拆迁补偿款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11、王XX的领取拆迁赔偿款财务资料。证实2009年4月3日被告人王XX以本人名义领取132089元,代王书X领取488136万元。12、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款书。证实被告人王XX在都江堰市纪委退赃人民币222145元。上述证据,能证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XX辩护人张斌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金蓉审 判 员 曾晓泉人民陪审员 祁合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