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宏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宏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山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梅小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源花,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宏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闸西乡龙潭村爱心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宏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启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