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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23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张建弢。被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2号。法定代表人钱丹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被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出版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科技出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既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不是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及其住所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侵权之诉,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者各个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世纪卓越公司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科技出版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李自柱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