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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恢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公元与被执行人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斌、陕西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星建筑工程工队、何明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公元,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斌,陕西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星建筑工程工队,何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宋公元,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斌被执行人刘斌,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陕西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桂鹏被执行人明星建筑工程工队。负责人:何明星被执行人何明星,男,45岁,汉族,四川人,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公元与被执行人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斌、陕西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星建筑工程工队、何明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铜耀劳仲案字(2010)第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宋公元伤残补助金15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479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4796元、医疗期工资6000元、伙食补助费132元,刘斌、陕西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星建筑工程工队、何明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各项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5072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明星建筑工程工队在工商部门未依法进行登记,何明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鹏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2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8月19日向五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宋公元支付赔偿款30724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6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陕西振阳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宋公元20000元。剩余部分宋公元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耀劳仲案字(2010)第2号裁决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