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周胜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周胜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46号原告张小红,被告周胜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诉被告周胜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红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