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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周胜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周胜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46号原告张小红,被告周胜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诉被告周胜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红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