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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与陈长团、李旋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陈长团,李旋,姚剑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秋涛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徐良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瑛、桑晓伟,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团。被告李旋。被告姚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长团、李旋、姚剑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长团、李旋、姚剑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