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与陈长团、李旋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陈长团,李旋,姚剑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秋涛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徐良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瑛、桑晓伟,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团。被告李旋。被告姚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长团、李旋、姚剑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长团、李旋、姚剑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杭州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