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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明桂与傅军荣、浙江正大舒美佳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桂,傅军荣,浙江正大舒美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王明桂,经商。委托代理人:郑志军、梁洪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军荣,经商。被告:浙江正大舒美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军荣,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之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桂诉被告傅军荣、浙江正大舒美佳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桂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18.5(已减半),由原告王明桂负担。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代理审判员  项孟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