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07年7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同年6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同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4月12日又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洁、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约定交易毒品,而后,王某甲按约赶至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建国宾馆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73克贩卖给陶海平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移动电话、购毒者陶海平的陈述、证人王某乙、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王某甲的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某、抓获经过、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计0.7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甲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的,是累犯、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