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铁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铁岭东北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铁岭东北物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交通中路。法定代理人:陈明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春豹,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东北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东北城行政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松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萧,系该公司法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天华,系该公司法律部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东北物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2元,减半收取14701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14701元。审 判 长  刘 飞代理审判员  裴好生代理审判员  董瑞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