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9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9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ml)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苍南县龙港镇金钗街驶往龙港镇华百广某某向。当晚23时25分许,途经龙港镇金钗街与龙翔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有酒驾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寿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