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007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周忠涛与周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涛,周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00789-2号原告周忠涛,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下岗职工,徐州市铜山区人。被告周海平,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个体建筑商,徐州市铜山区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涛与被告周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周忠涛负担。审 判 长 王延民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赵彦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