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苏五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清姜支公司、王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苏五旦,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延科,男,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清姜支公司住址: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2号综合楼。负责人程来迪,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2012)宝民一终字第00551号原告苏五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清姜支公司、王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五旦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清姜支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1200元,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清姜支公司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551号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