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行诉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袁竹化与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竹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润行诉初字第0007号起诉人袁竹化。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收到起诉人袁竹化诉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赔偿因第三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少算其14年零2个月工龄造成的养老金损失费165335.04元、补缴的医疗保险费27475.11元、退还签订合同制工人的手续费1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袁竹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许 军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