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魏锋霞诉冯东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锋霞,冯东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魏锋霞,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冯东顺,男,成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魏锋霞诉被告冯东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魏锋霞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锋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锋霞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雷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