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旭民与被告毛志芸、魏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旭民,魏忠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韩旭民,男,汉族,职工,1946年11月13日生,住南乐县。被告魏忠坤,男,汉族,职工,49岁,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旭民与被告毛志芸、魏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忠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旭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旭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志鹏审 判 员  安庆丰人民陪审员  贾占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留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