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旭民与被告毛志芸、魏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旭民,魏忠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韩旭民,男,汉族,职工,1946年11月13日生,住南乐县。被告魏忠坤,男,汉族,职工,49岁,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旭民与被告毛志芸、魏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忠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旭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旭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志鹏审 判 员 安庆丰人民陪审员 贾占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留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