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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吉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陈某某,男,住三台县立新镇鹤湾村。委托代理人:王华,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某,女,住三台县立新镇鹤湾村,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1995年3月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结婚登记,1996年6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甲,1999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女儿陈某甲。原告陈某某为证明所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法庭举出了如下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被告1999年12月外出至今无下落的事实。证人陈某乙、陈某丙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同居后生育一女名陈某甲,1999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无下落的事实。被告吉某未提供答辩和证据。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所举证据,经审查、分析、判断后,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吉某于1995年3月相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6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甲。1999年12月,被告吉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5月,原告陈某某起诉来院,要求抚养子女陈某甲。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吉某同居期间生育子女陈某甲,自被告离家外出后一直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要求抚养子女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与吉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陈某甲(生于1996年6月3日)由陈某某抚养。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凌审 判 员  代洪明人民陪审员  邓成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光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