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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陶征奎、章菊你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陶征奎,章菊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18-1号原告:刘玉华,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邵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征奎,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章菊你,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华诉被告陶征奎、章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被告陶征奎、章菊你的价值10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陶征奎、章菊你的财产在价值105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瑜人民陪审员  胡光发人民陪审员  陶金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保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