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9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曹秀娟与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娟,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928-2号申请执行人:曹秀娟,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开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秀娟与被执行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二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该公司在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本院送达(2013)贵执字第00928-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零贰拾伍元伍角(¥:285025.5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善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