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彬与郭朝和、朱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郭朝和,朱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吴彬。委托代理人陈彤、陈义平。被告郭朝和。被告朱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诉被告郭朝和、朱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彬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7元,由原告吴彬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吴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