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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拥军与单正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22号原告刘拥军,市民。委托代理人郭大海,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正美,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拥军与被告单正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拥军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单正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拥军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