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467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威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