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4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良军与李兹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军,李兹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065号原告陈良军,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兹海,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良军与被告李兹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由审判员陈时武独任审理,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军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兹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协商达成金府灯具门市装修协议,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完工,被告未按协议支付装修款3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在欠条写明:如果未在2012年8月10日前付清欠款,从完工之日起按每月2分计算利息一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了27000元,仍欠款9000元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000元及利息25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金府灯具门市装修协议,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完工,被告未按协议支付装修款3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在欠条写明:如果未在2012年8月10日前付清欠款,从完工之日起按每月2分计算利息一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在2012年5月还款10000元,截止2012年7月31日仍欠原告26000元及利息的计算,被告在此后,陆续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7000元,被告在出具2012年26000元的欠款后,陆续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7000元,至今欠款9000元及利息未支付,诉讼中原告放弃部分资金利息,仅主张9000元的欠款本金从2010年3月25日起按每月2分计算一并支付利息。另查明原告陈良军,曾用名陈俊、陈骏,三名系同一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因装修协议履行,原告欠款9000元的劳务费用成立,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欠款,但欠款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欠款欠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放弃部分资金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还应当从2010年3月25日起按每月2%计算一并支付利息。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后果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兹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良军支付9000元的欠款本金,利息从2010年3月25日起按每月2%计算,直至付清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李兹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时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晓圆 来源:百度“”